凡超过江河、湖泊、水库、海洋等容水场所的承纳能力,造成水量剧增或水位急涨的水文现象就是洪水灾害。洪水灾害有以下特点:
(1)普遍性与差异性。洪水淹没范围一般受洪水大小、自然地形、地理因素和人为控制约束。洪水灾害的发生不仅是一个点或一条线,而是一个面,连片成灾。洪水所到之处,无论是人员生命还是生产、生活设施;无论是农林作物还是牲畜、家禽;无论是个人、集体财产,还是国有财产,都毫无例外受到危害,表现出较强的普遍性。但影响洪灾损失的因素很多,因此,在不同淹没区,或同一淹没区不同淹没地点,不同受灾对象,其损失程度与大小均不相同,具有差异性。
(2)突变性与规律性。洪水是造成洪水灾害的直接原因。然而,作为自然现象的洪水,它的出现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相当的突发性。因此,洪水灾害也在一定程度上,在一定的时间尺度内,表现了突变性。另一方面,从历史资料的统计来看,中国洪水灾害也具有其规律性,近70年来,中国发生了多次特大洪水,它们都能够在历史上找到与其成因及其分布极为相似的特大洪水。因此,洪水灾害不但具有突变性,而且具有规律性。
(3)随机性与可预测性。洪水灾害的随机性源自于洪水灾害的多样性、差异性及模糊性。由于地貌、气象、下垫面状况的随机性,导致天然河流中洪水过程和洪峰流量的不确定性。洪水灾害的不确定性主要是水文的不确定性,而水文的不确定性也包括两方面:河道水流洪峰流量的不确定性和洪水过程的不确定性,后者主要表现在洪峰位置和洪量的不确定性方面。
洪水灾害的可预测性是指洪水灾害发生发展的过程是具有规律性的,并且是可以预测的,只是由于人类目前对洪水灾害还不完全了解,不能准确把握一切时刻,一切地区各种洪水灾害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某些或某一地区洪水灾害的发生对人类而言具有随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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