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是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所采取的一种干预手段。
在19世纪末期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垄断就成为了各国规制的对象,各国均采取严厉的立法来进行反垄断的法律规制。中国自加入WTO以后也积极担负反垄断的责任,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就宽带接入的问题,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展开反垄断调查。如果事实成立,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可能被处以数亿至数十亿元的巨额罚款。2021年4月,也对阿里巴巴处以180亿罚款。
1、规则的垄断才是真正的垄断垄断的表象是市场占有率的垄断,要想实现市场的垄断,必须有技术的垄断,但要真正实现技术的垄断,必须有技术标准的垄断,即知识产权的垄断,否则受制于人是在所难免的。标准的垄断在工业经济社会虽然很难,但最优秀的那一部分企业是可以做到的。要长期垄断标准的前提条件是要垄断人才,只有人才的垄断才是最可怕的垄断。就好比徐庶进曹营,虽然一言不发,但至少保证了敌方没有了徐庶这一智囊。美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他努力网络了大批世界顶尖级的人才。对人才的垄断本质上是对知识的垄断。因而我们可以把超一流企业叫做“知识垄断”型企业。
但无论如何,任何垄断总是不会永久持续下去的。因为人才或知识总归不是哪一个国家能够绝对垄断起来的,一个企业就更不可能了,因而知识垄断被打破的机会总会到来。同时,当“知识非垄断”比知识垄断带来的利益更大时,这种机会就更会增加了。比如,Linux操作系统的迅速壮大就意味着计算机业界打破微软垄断的一种新机会的到来。
1、反垄断并不反对规模经济在某些人的观念中,搞垄断或者具有垄断地位的都是大企业,反垄断法就是反对大企业的法律。只要企业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遭遇反垄断的官司。有些人认为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条件不成熟,其主要理由就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规模经济,没有反垄断的土壤;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需要大力发展大企业和规模经济,在这个时候通过反垄断法,会妨碍发展经济。特别是微软垄断案发生后,有人认为就是因为微软规模大了,才受到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抵制,反垄断法是大企业的“天敌”。这些都是对反垄断法的误解。就微软公司垄断案而言,美国政府打算分解该公司的原因不是微软公司太大了,而是因为其滥用这种太大了的地位,通过不正当方式维持其太大了的经济地位。换言之,规模太大不是政府反对或者分解微软公司的原因,而是微软公司滥用其垄断地位实施捆绑销售等行为的结果。
其实,绝大多数反垄断法都不禁止垄断地位,即由于技术先进、管理效率高以及产品质量好等原因产生的规模扩大。由于自然垄断、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垄断,都是受法律保护或者鼓励的垄断。法律不能也不应该惩罚竞争中的优胜者。
目前各国反垄断立法对滥用垄断地位行为的规定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对于垄断地位本身不作任何干预,仅仅禁止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而且,即使发生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也只是禁止和制裁其行为本身,而不分拆垄断企业,甚至在不正当获取垄断地位的情况下也是如此。时下欧盟以及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都采取这种立法态度。二是不禁止垄断地位本身,而禁止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垄断地位以及以不正当方式维持垄断地位的情形,可以采取分解垄断企业的制裁措施,从根本上消除其滥用垄断地位的基础。美国几乎是惟一采取这种立法态度的国家。
也有个别国家对垄断地位本身是禁止的,即不管垄断地位是否是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或者维持的,其垄断地位本身就是反垄断法禁止的对象,也即只要达到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或者较大经济规模,不管是否实施妨碍竞争的行为,都构成违法行为。日本及东欧个别国家采取这种立法态度。但是,日本禁止垄断状态的规定几乎没有付诸实施。
无论采取哪一种立法态度的国家,其反垄断法都没有成为发展规模经济的障碍,而通过反垄断法所维持的生机勃勃的竞争机制倒是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经济规模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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