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和流程是否出台?目前还没有相关消息。我们来看看吉林征地前一年的补偿标准和流程是怎样的?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5至27条,占地补偿标准如下:
第二十五条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城市及其郊区的菜地、菜地和工矿区的精鱼塘,为本地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至十倍;
(二)水田、园地、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菜地,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九倍;
(3)旱田、人工草场,为该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四)人工草地以外的森林、苇塘、草地,除优良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5)其他土地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第二十六条耕地以外的收入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七条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照一个培育周期的产量计算;苗木、花草和多年生经济林,可以移植,缴纳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或者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
征地前,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通知。赔偿;未按期征用土地或者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缴纳培育费。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所在城市新菜地的开发建设。
新菜系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按该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长春、吉林市为十二至十五倍;松原市、延吉市是八到十二倍;其他县(市)和工矿区为六至八倍。
国有农、林、牧、渔场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可以参照该土地相应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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