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开创了哪些制度?

 

隋文帝代周之后,废除了北周的六官,综合汉魏官制,确立了重要的制度——三省六部制,增强了中央集权统治。

  在中央 设:

  三师

  三公

  五省

  内史

  门下

  尚书:吏部、礼部、工部、兵部、都官(后改为刑部)、度支(后改为户部)

  秘书

  内侍

  二台:御史、都水

  九寺: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

  两监:国子、将作

  三师、三公,品位崇尊,却并不主事,五省中的内吏、门下、尚书三省及六部,处理全国军政大事,这就是三省六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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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省的长官:内史省之内史令二人,门下省之纳言二人,尚书省之尚书令一人、左、右仆射各一人,均执宰相之职。内史省起草诏令,为决策机构,门下省职掌封驳,为审议机构,尚书省是行政机关,“事无不总”,重在执行,下辖六部处理日常政务。

  六部长官为尚书。

  在地方吏治上 ,隋文帝撤销了郡一级建制,改州、郡、县三级制为州、县两级制,并合并了一些州县,裁减沉员,消除了过去权力层叠、机构过多的弊端,改善了吏治,节省了开支。

  地方官员的任命也作了改革 :九品以上的地方官员均由吏部任免,每年进行考核。州县佐吏三年必须更换,不得连任,不许用当地人,必须用外地人,从而防止了地方豪强地主垄断政权,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隋文帝即位后,废除了以前选官用的九品中正制,选宫不问门第。规定各州每年向中央选送三人,参加秀才、明经等科的考试,合格者录用为宫。隋炀帝时,又创立了进士等科。这是科举制度的开始。“科举”即分科举士之意。

  科举制度 顺应了历代庶族地主在政治上得到应有的地位的要求,缓和了他们和朝庭的矛盾,使他们忠心拥戴中央,有利于选拔人才,增强政治效率,对封建专制中央集权的巩固起了积极的作用,为以后中国封建社会人才选拔方式提供了一个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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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皇十年(590年),隋文帝对原西魏、北周的兵制——府兵制做了重大改革。府兵是当时的职业军人,兵士都由军府统领,并不列入各州县户籍,其家属也随营居住,居不定所。

  改革后,军人除仍保留原有军籍、隶属军府外,同时与其家属一起编入各州民户,可以按均田令分得土地,平时从事生产;并按规定轮番到京城宿卫,或执行其它任务。

  北周时的律法有时松,有时严,不好掌握,导致刑罚混乱。隋文帝即位后,于开皇元年(581年)命高顽等人在北齐北周旧律的基础上更定法律,在开皇三年(583年)又让苏威等人加以修订。这就是《开皇律》。

  《开皇律》分十二卷,500条,刑罚分为: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五种二十等。废除了鞭刑、枭首、裂刑等酷刑,简化了律文,是唐代及其以后各代法典的基础。

  在经济方面,文帝下令整顿户籍,清查人口,一方面实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另一方面则采取了“大索貌阅”和“输籍定样”等措施,调整赋役,以增加政府收入。

  由于隋朝以前连年的战乱,各朝没有统一的币制和度量衡,这极大的影响了市场商品的交易与流通。因而,隋朝建立以后首先宣布禁用旧钱,统一发行合乎规格的“五铢钱”,严惩私铸钱币。同时,还规定了标准的铜斗铁尺,颁行全国。这样以来,为经济的持续稳定地增长创造了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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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此同时,为了恢复农业生产和加强漕运力量,于开皇四年(584年)开“广通渠”引渭水直达潼关。 后炀帝大业四年(608年)又开“永济渠”引沁水南通黄河,自辉县至涿郡,长达两千余里,这就是现在举世闻名的京杭大运河,巩固了中央对东南地区的统治,加强了南北经济、文化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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