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沿袭明制,定期对全国官员进行普遍性的考核。其具体分为京察、大计。
京察京察和大计都是面向文职官员的,三年考核一次,按官员之品级、职任重要程度等采取不同方式,经过多次调整变化而成定制。三品以上京官及地方督抚,起初是自陈现职、年龄、民族、任官履历、任内功过等情况,由皇帝鉴定。
乾隆十七年以后取消自陈,由吏部将京官尚书。侍郎、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内阁学士,以及三品京堂,在外总督、巡抚,列举其履历造清单,以题本报皇帝鉴裁,称为“列题”。
这些高级官员人数较少,与皇帝经常有行政联系,所以仅“列题”为皇帝提供基本情况,而不引见皇帝。乾隆四十八年,以三品京堂皇帝不能时常召见,考察时皆引见,以上品阶官员,都是由皇帝亲自直接鉴定。
所谓京堂,主要是指部院以外的寺监机构的堂官,其品级在三品至六品之间。三品京官如上述,其四、五品京堂的京察与此不同。四、五品京堂及内阁、翰林院、詹事府部分四、五品官。其中四品衙门各官,由正卿、少卿及掌印官或兼管之部堂官考核并填注考语即注考,其余不注考,由本衙门详开履职事实,移送吏部、都察院考核。
各衙门属员的中下级官员及翰林院、詹事府其他官员。这一层级官员,由本衙门长官考核,填注考语、应去应留意见,造册密送吏部、都察院、科、道会考、察核,称为“过堂”。然后各衙门掌印官赴吏部合议,共同决定各官之去留,称为“会核”。
大计大计分考题、会覆两种方式。考题,是对布政使、按察使的考核制度。布、按二司的考察方式曾多次更改,至乾隆三十二年后固定。由督抚出具考语,另缮履历清代咨吏部,由吏部汇题皇帝裁定。
会覆,其程序是,先由布政使、按察使及道、府、厅、州、县的长官考核下属官员,各将属员考核情况报其上级,最后由两司汇报督抚。督抚平日就借行政、接见之机,对辖区内各级官员的才能、品行操守等留意观察了解,届大计之期,再结合下边汇报的情况进行核对,以填注考语,咨送吏部。吏部会同都察院官员考核,而后题覆。谓之会覆。
京察、大计,凡由长官考核属员者,以四格、八法为考核的两大方面。
四格为“守”、“才”、“政”、“年”四项。守,指的是为官操守方面,将其优劣区别为三挡:清、谨、平。才,指的是被考核官员的行政才能如何,区别为二挡:长、平。政,指的是被考核官员任职期间的行政表现,区别为二挡:勤、平。年指的是该官员的年龄、身体状况,区别为三类:青、壮、健。
考核时,综合被考核官员的以上四种情况,定为三等:称职、勤职、供职。其标准细则是:凡守清、才长、政勤、年或青或壮或健者,定为称职,列为一等。守谨、才长、政平,或政勤、才平、年或青或壮或健者,定为勤职,列为二等。守谨、才平、政平,或才长、政勤、守平者,定为供职,列为三等。
八法是:不谨、疲软无为、浮躁、才力不及、年老、有疾、贪、酷。雍正以后,又有六法之称,而不计贪、酷。因为贪、酷者应随时参劾而将其罢黜,不入三年一次之考绩。
以四格考核,重点在于举起优者——京察一等、大计卓异。八法,重点在于淘汰劣者。凡优者京察一等、大计卓异者,自知县以上,皆需引见皇帝以确定。劣者,列入应“劾”,酌情惩罚。京察中既不举、也不劾的二等、三等,仅将年龄较大者,引见皇帝,以侯旨去、留。
大计中的不举、不劾者为“平等”,“平等”之知县以上官,无钱粮亏空等违规者,由各该管上司注明,将其四格考语出具印结,督抚填注考语,仅造册咨送吏部。
钦天监、太医院、太常寺、鸿胪寺等衙门中的专业性职官,乾隆十八年后不按四格,而考其专业水平及履职情况,分别称职、勤职、供职,列为一、二、三等。
各省教官——府厅州县之教授、学正、教谕及训导,其大计之制有所不同,且多经变化,雍正四年后,知府参与具体考核。乾隆三十年进一步规定,由督抚、学政为教职官设立贤否总册,与知府等均登记教职平日功过奖惩事项,大计之年,由知府造入详细考语册上报,供上司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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