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邓析
出生地:河南新郑
出生日期:前545年
逝世日期:前501年
职 业:春秋末期思想家
思想倾向: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邓析生平都做出有什么成就 郑国大夫邓析简介
邓析(前545-前501), 河南新郑人,郑国大夫,春秋末期思想家,“名辨之学”倡始人。与子产同时,名家学派的先驱人物。他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革新派,他第一个提出反对“礼治”思想。他的主要思想倾向是“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简介
邓析的法律思想主要有:①反对“刑书”,私造“竹刑”。他不但反对旧的奴隶主贵族,也反对以子产为代表的继承周礼的新贵族。他不满子产所铸刑书,私自编了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成文法,把它写在竹简上,叫做“竹刑”。②私家传授法律。传说,他聚众讲学,招收门徒,传授法律知识与诉讼方法,还以类似讼师身份帮助民众打官司(被戏称为春秋末期的律师)。
生平
子产执政时曾任郑国大夫,是一位具有法家思想萌芽的政治家与思想家。《荀子·非十二子》谈到: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他反对将先王作为自己效法的榜样,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反对礼治的思想家。
欲改旧制,私造“竹刑”。他比子产还要激进,对子产所推行的一些政策不满,曾经“数难子产之政”。甚至对于子产的铸刑书他也多有批评,于是自编了一套更能适应社会变革要求的成文法,将其刻在竹简上,人称“竹刑”。晋人杜预说:邓析“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对于竹刑的具体内容,我们虽然不得而知,但从古人的评价即可看出,它是要改变郑国的旧制,既不效法先王,不肯定礼义,也不接受当时国君的命令,只能是体现新兴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东西。
传授法律知识,承揽诉讼。邓析还聚众讲学,向人们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并帮助别人诉讼。《吕氏春秋》说:邓析“与民之有讼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民之献衣而学讼者不可胜数。”相当于收取律师诉讼费,大家发现干这项工作收益不错,于是又纷纷参加他的法律培训班。他擅长辩论,有人称他“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但广大民众对于他的成功却十分敬佩。
在诉讼的过程中,他敢于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以非为是,以是为非。”在他的倡导下,郑国出现了一股新的思潮,“郑国大乱,民口欢哗。”对当时的统治者造成严重威胁。继子产、子大叔而任郑国执政的姬驷歂对付不了这种局面,于是“杀邓析,而用其竹刑。”他们杀其人而用其法,可见其竹刑的合理性。
另外,晋国的赵盾、赵鞅、叔向、士会等,也具有法家思想的萌芽。赵鞅曾在晋国铸了铁鼎,即将赵盾所作的法典铸在铁鼎上。它与子产铸刑鼎、邓析作竹刑一样,都是法家先驱者制定法律和将法令条文公诸于世的一种重大举措,这是对“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奴隶制的礼治的否定。与此同时他们还提出过“治国制刑,不隐于亲”,“同罪异罚,非刑也”等主张法律平等、公正的执法原则。所有这些都成为后世法家思想的重要来源。
春秋末期思想家 “名辨之学”倡始人邓析生平介绍
邓析(前545-前501), 河南新郑人,郑国大夫,春秋末期思想家,“名辨之学”倡始人。与子产同时,名家学派的先驱人物。他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革新派,他第一个提出反对“礼治”思想。他的主要思想倾向是“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简介
邓析的法律思想主要有:①反对“刑书”,私造“竹刑”。他不但反对旧的奴隶主贵族,也反对以子产为代表的继承周礼的新贵族。他不满子产所铸刑书,私自编了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成文法,把它写在竹简上,叫做“竹刑”。②私家传授法律。传说,他聚众讲学,招收门徒,传授法律知识与诉讼方法,还以类似讼师身份帮助民众打官司(被戏称为春秋末期的律师)。
生平
子产执政时曾任郑国大夫,是一位具有法家思想萌芽的政治家与思想家。《荀子·非十二子》谈到: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他反对将先王作为自己效法的榜样,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反对礼治的思想家。
欲改旧制,私造“竹刑”。他比子产还要激进,对子产所推行的一些政策不满,曾经“数难子产之政”。甚至对于子产的铸刑书他也多有批评,于是自编了一套更能适应社会变革要求的成文法,将其刻在竹简上,人称“竹刑”。晋人杜预说:邓析“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对于竹刑的具体内容,我们虽然不得而知,但从古人的评价即可看出,它是要改变郑国的旧制,既不效法先王,不肯定礼义,也不接受当时国君的命令,只能是体现新兴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东西。
传授法律知识,承揽诉讼。邓析还聚众讲学,向人们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并帮助别人诉讼。《吕氏春秋》说:邓析“与民之有讼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民之献衣而学讼者不可胜数。”相当于收取律师诉讼费,大家发现干这项工作收益不错,于是又纷纷参加他的法律培训班。他擅长辩论,有人称他“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但广大民众对于他的成功却十分敬佩。
在诉讼的过程中,他敢于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以非为是,以是为非。”在他的倡导下,郑国出现了一股新的思潮,“郑国大乱,民口欢哗。”对当时的统治者造成严重威胁。继子产、子大叔而任郑国执政的姬驷歂对付不了这种局面,于是“杀邓析,而用其竹刑。”他们杀其人而用其法,可见其竹刑的合理性。
另外,晋国的赵盾、赵鞅、叔向、士会等,也具有法家思想的萌芽。赵鞅曾在晋国铸了铁鼎,即将赵盾所作的法典铸在铁鼎上。它与子产铸刑鼎、邓析作竹刑一样,都是法家先驱者制定法律和将法令条文公诸于世的一种重大举措,这是对“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奴隶制的礼治的否定。与此同时他们还提出过“治国制刑,不隐于亲”,“同罪异罚,非刑也”等主张法律平等、公正的执法原则。所有这些都成为后世法家思想的重要来源。
两可说
邓析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两可说”。在正统观点看来,这是一种“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的诡辩论,简单地说,就是模棱两可、混淆是非的理论。《吕氏春秋·离谓》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洧河发大水,郑国有一个富人被大水冲走淹死了。有人打捞起富人的尸体,富人的家人得知后,就去赎买尸体,但得到尸体的要价很高。于是,富人家属就来找邓析,请他出主意。邓析对富人家属说:“你安心回家去吧,那些人只能将尸体卖你的,别人是不会买的。”于是富人家属就不再去找得尸者买尸体了。得尸体的人着急了,也来请邓析出主意。邓析又对他们说:“你放心,富人家属除了向你买,再无别处可以买回尸体了。”从这个故事来看,邓析对买卖尸体双方所说的话,确实有一点诡辩的嫌疑,但是,邓析在这件事情中只是一个中立者,所以他没有义务和责任一定要站在某一方的立场上说话。而且,得尸者和赎尸者各有正当的理由,邓析也没有理由偏袒任何一方。因此,双方在向邓析咨询的时候,他就只能为对方出有利于其权益的主意。邓析的回答都是正确的,而且反映出他已经具有了相当完整的朴素辨证观念。
在邓析看来,辩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不能任意胡说,否则就会带来祸患,特别是辩论必须要遵循一定的标准,所以“两可”虽然不失为一种辩说方法,但不可滥用。
赎尸诡论
《吕氏春秋》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洧水发了大水,淹死了郑国富户家的一员。尸体被别人打捞起来,富户的家人要求赎回。然而捞到尸体的人要价太高,富户的家人不愿接受,他们找邓析出主意。邓析说:“不用着急,除你之外,他还会卖给谁?”捞到尸体的人等得急了,也去找邓析要主意。邓析却回答:“不要着急,他不从你这里买,还能从谁那里买?”
邓析生在春秋末年,与老子和孔子基本同时,是战国名家的鼻祖,著名的讼师,他的著作已经失传。
同一个事实,邓析却推出了两个相反的结论,每一个听起来都合乎逻辑,但合在一起就荒谬了。邓析是不是希望他们相持一段时间后,双方都可以找到一个可以接受的价格平衡点?我们只能猜测。
后来,邓析被杀,就是因为子产认为他“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可见,邓析有意强调变化的重要性,这是反对当时奴隶主统治阶级的价值观,不能够和之后惠施忽视静止的诡辩论混为一谈。
子产不胜其辩,故“执而戮之”,战国时已有此说。然而,据钱穆考证,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事在《左传》定公九年,而子产死了已有二十一年,此见《先秦诸子纪年·邓析考》。可见子产还是容忍了他的捣乱,如子产不毁乡校。
郑国医生邓析:中国律师的鼻祖华夏状师的始祖
当代华夏的状师轨制更多的是来源于西要领治国家的状师轨制,华夏状师是在有恒久独裁体制又贫乏法治汗青的人治国家下生长起来的,状师执业的情况尤其是政事情况紧张制约着状师业的生长和民主法治的前进。许多状师因为仗义执言、秉公办案每每遭到某些当权者的打击报复,由此可见华夏的民主法治之路仍旧极度漫长。有感于此,这里笔者先容一下华夏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分时代的一个巨大人物—邓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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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析(?—前501年),郑国医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看法彻底否认礼治、实验法治改造,与封建贵族长处对峙。邓析订定了一部“竹刑”,用以反抗体现礼治的“刑书”,他除制竹刑外,还聚众讲学,招收家世,直接解说、教授执法方面的常识和诉讼的要领,同时以状师的身份,资助大众打官司,出目标。其时他还接纳了按照案件的巨细与庞大水平分等收费的措施,大的案件收一件外套,小的案子收一条短库。邓析的这些运动,类似于当代社会的状师事件。可以称作是华夏状师的始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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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则关于“邓析状师”包办的非诉讼事件我们就可以对他的逻辑思谈锋能略知一二,因此,他也被誉为先秦名辩思潮的创始人。郑国夏季炎热多雨,境内雨水涨满,常大水漫溢。有一富人不幸被大水灭顶,遗体被或人捞起。死者家属得知后,想出钱赎回遗体。但得尸者要价太高。死者家属无奈,便请邓析出目标。邓析对死者家属说:“你放心等着吧。那遗体如果你不去买,别人是决然不会去买的。”死者家属以为有道理:对啊,我是那遗体的独一买主,我若不买,得尸者便一无所获,那我就耐着本性再等一等,看他如何!过了一阵,得尸者见死者家属不再来赎尸,而遗体眼看就要腐败了,情急之下也去请邓析出目标。邓析说:“你放心等着吧。死者家属只可到你这儿来买遗体,不可能到别处去买。”得尸者以为没错:是啊,我是那遗体的独一卖主,只此一家别无分号,我再耐心等一等,死者家属早晚会来的。
当然这里邓析被认为是反面教材,就如如今的状师署理两边本家儿相同,是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状师法》的。如果邓析是只作一方本家儿的署理状师,只怕还是极度高超的。还有邓析的例子就是和那位铸刑鼎代表贵族长处的郑国医生子产尴尬刁难,每当子产出台新的执法,邓析就举行批驳和抵抗,当然末了被子产找个来由杀了。与当权者尴尬刁难,状师的祖师爷就获得这样的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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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师不代表公理,但他是通过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来保护社会公理和民主法制的,执法是调解长处的,这就断定了状师事情具有反抗性,不免要与当权者发生冲破;状师要在各式长处中搜索妥当的解决要领,这就断定了状师事情的高常识性和高才干性。但愿华夏状师尤其是我们这些年轻状师能从前人的巨大心思和信奉中获得发动,积极面临各式挑战,为华夏的民主法制职业功劳自己的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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