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阉割是永久的吗

 

“化学阉割”属于内分泌治疗,又称药物去势。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成的超活性LHRH类似物(LHRH A)可在用药早期刺激脑垂体释放黄体生成素(LH),使脑垂体的LHRH受体下降调节,受体减少,反而抑制了LH的释放,睾酮的产生减少,最终使睾酮下降至去势水平,从而起到与手术去势相似的疗效,称之为药物去势,也是一种标准的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方法。

化学阉割也被一些国家用这种方法打击性犯罪者,即对性犯罪者使用控制内分泌药物或激素,以抑制其性冲动,但不会使其丧失性能力。

应用原则

对象严格

“化学阉割”的适用对象限于重犯、累犯。根据韩国2011年通过的法律,凡是性侵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犯人都可能在出狱前2个月被进行“化学阉割”。而最长的时间为15年。美国、丹麦、德国、英国、瑞士、瑞典等国家都有关于“化学阉割”的立法,不过对象一般都是性侵儿童的惯犯。比如加利福尼亚州是美国第一个对“化学阉割”立法的州,而该州规定是对13岁以下的儿童实施两次以上性侵害的惯犯如果要申请假释的话就需要“化学阉割”。在许多国家,一个犯人到底该不该被“化学阉割”也需要专家们严格的判断。

原则谨慎

除了韩国、波兰等少数国家,别的地方“化学阉割”都是自愿的。在韩国,“化学阉割”是一个强制性的措施。而波兰也是如此,2009年9月,波兰议会一致通过法规,对那些强奸近亲或15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罪犯强制“化学阉割”。2012年3月,摩尔多瓦这个国家也通过了强制性“化学阉割”的法律。如果犯人不愿意,就不可以对其进行“化学阉割”,但是一旦同意了,就不能后悔。要是后悔的话,会受到非常严厉的处罚。

预防为主

“化学阉割”主要就是一种以保护儿童为主的防范措施。总结起来“化学阉割”有以下三种功能:

1、作为一种替代性惩罚。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如果自愿选择了“化学阉割”的话,那么犯人就可以得到“缓刑”或者“减刑”的奖赏。例如在阿根廷的门多萨省,11名性犯罪分子表示愿意接受药物控制,其中大多数是屡教不改的性惯犯,刑期均在10年以上。接受药物控制后,这些罪犯得到了缓刑“奖赏”。

2、作为一种治疗手段。生性凶残的吉尔·哈斯塔德是挪威“家喻户晓”的变态强奸犯。2003年,哈斯塔德在吸食大麻和观看色情电影之后强奸继女,并杀人灭口。因此,他被判入狱21年。在法庭上,哈斯塔德声泪俱下地表示,自己愿接受“化学阉割”,以消除内心无法抑制的性欲。而他和其他三名犯人一起自愿组成了非常著名的挪威“化学阉割”实验的受试者。事实上,“化学阉割”本来也就是一种治疗方法。

3、作为一种防范措施。在韩国等国家的法律中,“化学阉割”的是即将刑满释放的犯人,并且这些犯人还会被安上电子追踪器。

以上三种功能其实常常都是交叉的,但是最主要的还是“防患于未然”,所以一般都是对重犯、惯犯实施“化学阉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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