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如下:
10月13日,9岁的小男孩刘某某和黄某某骑自行车到静宁寺玩耍。两人趁寺内人员不备,潜入到儒林院,利用灭火器进行了一场“大战”。据统计,他们先后损坏寺内灭火器23个。
事发后,寺内人员到威远县公安局向义派出所报案。经民警多方调查,在向义镇某小学内将两人找到,并通知家属。后经调解,两名学生家长因孩子损坏寺内灭火器,赔偿了约4000元。
民警提示:
灭火器不是玩具,家长应当对小孩加强教育和知识普及,不随意损坏公共财务,更不能随意损坏灭火器。
其实人为的损坏消防设施属于违法行为!只不过他俩是孩子并不知道这些,所以只对他们家长进行了赔偿的处罚!
新《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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