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一看下面的这一判决
2015年7月,电影《煎饼侠》上映,这部电影的推广曲《五环之歌》因调侃北京城市道路状况而走红,在电影上映后广为流传。由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的《牡丹之歌》则是一首具有较高知名度经典老歌,原唱为蒋大为。
2018年4月,众得公司经《牡丹之歌》词作品权利人授权,获得了《牡丹之歌》词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利,包括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复制权,授权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因认为《五环之歌》涉嫌侵犯《牡丹之歌》的改编权,众得公司将电影出品方及歌曲演唱者告了!
据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众得公司)与万达彩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丽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金狐公司)、岳龙刚(艺名岳云鹏),关于音乐作品《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牡丹之歌》是词、曲作者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归属词作者乔羽及曲作者吕远、唐诃共同享有。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应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各个合作作者不能单独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该案中,乔羽授权乔方、乔方再授权众得公司的授权书均载明,乔羽将包括涉案音乐作品《牡丹之歌》(合作作品)著作权共有权之财产权利之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复制权以独占排他的方式不可撤销地授予被授权人。可见,众得公司作为被授权人,对于音乐作品《牡丹之歌》著作权属于合作作者共有,词作者乔羽仅为著作权共有人之一应属明知,故众得公司不享有音乐作品《牡丹之歌》改编权。
此外,《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的歌词作品从立意到内容均不相同,《五环之歌》歌词构成了全新的作品。因此,《五环之歌》没有利用《牡丹之歌》歌词的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四被上诉人未侵犯《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权。
综上,众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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