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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5.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用来解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是效仿唐代的“羁縻制度”而来的。元明清王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各族首领世袭官职,以统治当地人民。蒙古宪宗三年,忽必烈平定大理政权,欲将西南各少数民族置入自己的统治之下,仿效羁縻之法,大量任用当地各部族酋长为各级官员,史称土官。元授各族酋长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等官,又在各族聚居地府、州、县设土官。当时关山阻隔,难以控制,以土官统治土民,对维护元朝统治确实起了一定的作用。明朝承袭元制,并陆续制订了土官的承袭、等级、贡赋、征调的制度。明中叶时土官改称土司。土司皆世袭,他们既是朝廷命官,对中央要履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又在辖区内保存传统的统治机构与权力,是“自王其地”的土皇帝。此制早期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生产曾经起过有益的作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土司制度,开始于唐代的“羁縻制度”,形成于宋代,繁荣于明代,崩溃于清代,结束于二十世纪初,长达一千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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