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史话 作者:李用兵


第五节 西周的《九刑》和《吕刑》

  西周时,阶级矛盾更加尖锐,刑法制度更为发展,罪名和刑名更多了。其罪名有:放弑君王罪,违犯王命罪,不孝不友罪,暴乱罪,杀人罪,杀人劫财罪,窃盗拐骗奴隶罪,聚众饮酒罪,等等。

  在刑罚方面,西周除沿用夏商时期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外,还增加四种刑罚,即流、赎、鞭、扑。流是流放,赎是用铜赎刑,鞭是用鞭子打,扑是用木板打。共有九种刑罚。有“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之说。《九刑》又称“刑书九篇”,是西周制定的成文刑书。

  到西周中期,由于周穆王好大喜功,四出征伐、游玩,耗尽了周朝初期几十年的积蓄。为了掠夺财富,穆王命令司寇吕侯修订《九刑》,制作用铜赎刑的刑书,称为《吕刑》。它规定可以用黄铜赎五种刑罚。墨刑罚100锾〔huan环〕(古代铜货币单位,一锾重六两);劓刑加倍,即200锾;剕刑罚500锾;宫刑罚600锾,死刑罚1000锾。赎刑的制定,给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增添了新的内容,不过,赎刑只是贵族的一种特权。

  《吕刑》中除了有关赎刑的规定外,还规定了一系列刑事政策、刑罚原则、诉讼制度和法官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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