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史话 作者:李用兵


第四节 秦始皇统一法度,凡事皆有法式

  经过商鞅变法,地处西陲的落后的秦国,一跃成为战国七雄之首。公元前238年,22岁的秦王嬴政,举行加冕礼,亲理朝政。这个雄才大略的秦王,顺应历史潮流,以超人的胆识和气魄,消除了政敌,夺取了实权,选用法家人物治国佐政,进行兼并战争。用了17年时间,在他39岁时,即公元前221年,结束了中原几百年来的封建割据局面一统天下,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帝国。秦王嬴政成为全国最高统治者。他兼取传说中“三皇”和“五帝”的尊号,改“秦王”为“皇帝”。后加上“始”字,意思是子子孙孙传下去,直到万世。从此以后,皇帝这一称号被后世历代王朝统治者所沿用。

  秦始皇首创帝制。皇帝的权力无限,不受法律约束,集立法、行政、军事、司法大权于一身。皇帝的命令就是法律,命称为“制”,令称为“诏”,印称为“玺”,自称为“朕”,从秦始皇开始,只准皇帝本人用这个自称。皇帝是中国最高行政首脑,具有绝对权威。在中央设三公九卿制。“三公”有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别掌管政务、军事、监察等事务,共同组成对全国发布政令的枢纽。“九卿”,是皇帝之下分别管理各部门事务的官职,有奉常(掌皇帝宗庙礼仪)、郎中令(掌皇帝和宫殿警卫,护卫皇帝出巡)、卫尉(掌宫廷门卫屯兵)、太仆(掌马政)、廷尉(掌刑狱)、典客(掌属国外交事务,又是典礼官)、宗正(掌皇族亲属事务)、治粟内史(掌农业、粮食、盐、铁的财政收入)、少府(掌山海池泽的税收,以供养皇室,又是皇帝的秘书)。在地方,秦始皇改分封制为郡县制,全国分36郡,郡下设县,开创了中国封建社会2000年之久的中央、郡、县三级管理体制。秦始皇的大臣们赞扬说:“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

  秦始皇统一文字,统一货币和度量衡,统一车轨,并非常重视统一法度,明确宣布“作制明法”权在皇帝,臣下责在执行。皇帝的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国家最基本法律形式之一。这一点被后世所沿袭。

  秦始皇任用李斯为相。李斯是著名法家荀况的弟子,是韩非的同学,他在秦统一六国、建立与巩固专制集权制度过程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李斯推行“以法治国”的主张。他以法制维护君权的至高无上和君主的个人专制,由皇帝独揽大权,以严刑峻法来防止和镇压臣下的违抗。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李斯对过去众多的法规加以整理、修改、充实,编撰出一套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秦律》。秦律包括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军事法等各个法律门类,内容涉及农业、手工业、商业、徭役赋税、军爵赏赐、官吏任免以及什伍组织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以至穿什么鞋都有规定。例如,普通老百姓不准穿丝织有花纹的“锦履”。对于秦朝的法律制度,秦始皇自我颂扬说,凡事“皆有法式”,莫不“建立法度”。后世汉朝人描述说:“秦法繁于秋茶,而网密于凝脂。”(《盐铁论》)这两句话说明,秦代法律比秋天的茅芦类植物荼草还要繁多,刑罚比冻结的油脂还要稠密。

  秦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制、诏、课、程、式、法律答问、例等。“律”,是主要法律形式,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律、均工律、效律等29种。“令”,是律的重要补充形式,如田律之外有田令。“法律答问”,是官吏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形式。“例”,是中央司法机关廷尉运用法律审判案件所确认的成例,也是法律的补充形式。

  秦代法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占用极其重要地位和意义。但是以前我们只能从零散的历史资料上作些不完整、不够准确的了解和猜测。1975年1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发掘出土秦代竹简1155支(另有残简80片),其中大部分是法律条文和文书。这批竹简已整理编成《睡虎地秦竹简》一书出版,简称《秦简》。《秦简》虽然远不是《秦律》的全部,但它是中国迄今为止发现的唐以前法律条文最多、最早的法律文献,是中华民族的历史瑰宝。《秦简》的丰富内容证明秦代莫不“建立法度”,凡事“皆有法式”的说法是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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