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重要革新与变法 作者:徐凯


第三节 拜相变法

  治平四年(公元1067年)正月,年方20岁的赵顼登基,即宋神宗。他是一位发奋好学、勤于政务的青年皇帝。对于国家内忧外患的局势,他极为不满,已感到“天下弊事至多,不可不革”。他常对大臣说:“当今理财最为急务,养兵备边,府库不可不丰。”那么,谁来当此重任呢?神宗急待物色辅国栋梁之材。

  王安石的学问、政绩、人品在当时社会上都是数一数二的,在封建士大夫中久负盛名。神宗为藩王时就素知王安石贤能,即位三个月后,便令他出任江宁知府。不久,召之为翰林学士兼侍讲。从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四月起,王安石开始入朝,商讨国家大政。一次,神宗问他:“要大治天下,应当先做什么?”王安石说:“选择治国之术为先。”神宗又问:“唐太宗怎么样?”王安石答道:“陛下应当效法尧舜,怎么能做唐太宗呢?尧、舜之道,至简而不烦,至要而不迂,至易而不难。但末世学者不能通知,以为高不可及。”神宗微笑着说:“卿可谓责难我呀,朕自视身体尚好,恐怕不会有负你此意。你可全心全意地辅佐朕,期望君臣共济此道。”

  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二月,神宗不顾元老勋臣的反对,下令将49岁的王安石从翰林学士破格提拔为参知政事,并经常同他商讨改革事宜。一次,神宗问王安石说:“卿打算先采取什么措施呢?”他说:“变风俗,立法度,这是方今的当务之急。”神宗认为有道理。随即在中央设立了研究和制定新法的机构,名叫“制置三司条例司”,命王安石与枢密院知事陈升之共同负责。王安石又推荐吕惠卿负责具体事务。次年十二月,又授王安石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在神宗的支持下,王安石变法也随着他官阶的升迁而迅速地展开了。

  王安石变法的目的就是要富国强兵,“修吾政刑,使将吏称职,财谷富,兵强而已”(《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王安石变法与范仲淹庆历新政的做法不同,他从“理财”和“整军”入手。王安石认为国家财政贫困的根源,不在于开支过多,而在于生财无道,生产的物资太少。生产少则民不富,民不富则国不强。农民贫穷,不能从事生产,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土地兼并造成的。加上农民身上徭役繁重,缺乏必要的生产物质,无法发展经济。用什么办法来解决呢?他说:“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上仁宗皇帝言事书》)就是动员所有劳动力都从事农业生产,发展经济。前提是“去其疾苦,抑兼并,便趣农为急”。即政府要抑制土地兼并,减轻徭役,帮助农民克服生产中的困难,为农民提供必需的生产条件。王安石的理财原则是“民不加赋而国用饶”。他在法家“富国以农”的思想指导下,“理财以农事为急”,把抑制土地兼并,改善农田水利,发展农业生产,作为理财的重要措施。同时整顿军队,加强边区武备。

  从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起,王安石制定和颁布了以下主要新法:

  (1)均输法 熙宁二年七月发布。北宋政府在江、浙、荆、淮六路设立发运使,负责征购调拨财物,运往京师,供应皇室和朝廷享用。以往发运使不管年景丰歉,产地远近,也不顾京城府库存储如何,每年照例办置,给国家造成严重浪费。因物价压得低,农民损失也很大,而富商大贾从中牟取暴利。均输法规定发运使不仅要掌握六路的生产情况,还要根据所需,通盘筹划。采取“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方针,尽量在产地办购,价钱要便宜,力求“国用可足,民财不匮”。结果使政府节省了大量开支,同时也打击了富商大贾。

  (2)青苗法 熙宁二年九月公布。州县政府每年按夏、秋两季借贷给主户钱粮,主要对象是自耕农、半自耕农。根据户等高低,给予不同数量的贷款,半年后归还,利息二分。因为此款在青黄不接时发放,又名“青苗钱”。青苗法帮助农民度过饥荒,解决了生产中的困难,同时,也限制了豪强地主利用高利贷来盘剥农民。青苗法先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施行,逐渐地推向其余各路。

  (3)农田水利法 又叫《农田利害条约》,熙宁二年十一月颁布。本法鼓励各地农民开垦废田,兴修水利,建立堤防,修补圩垾〔weihan围汗〕,工料由当地居民按户等分派。兴修大规模水利工程,财力不足,政府可以贷款,利息一分。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起来兴建。此项法令施行七年之后,全国共修水利工程10700多处,灌溉民田面积36.1万多顷,官田面积1900万余顷。这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4)募役法 又称免役法,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十月制定。此项法令废除了宋代民户按照户等的高低轮流到州县政府充当差役(也称职役)的规定,改为地方政府出钱雇役。所需费用由原承差役之户按资产多少分等交免役钱,过去享有免役特权的官户及僧、道户等也要按法令交纳“助役钱”,数量一般为免役钱的一半。“害农之弊,无甚差役之法”。差役法的改革,“则农时不夺而民均矣”。这使轮班充役的农民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农业生产。

  (5)市易法 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三月颁行。国家拨出180万贯,在京城开封设立提举市易司,设监官二人,提举官一人。后来,又在杭州、越州、扬州、成都、广州等19个较大都市设市易务。由国家出资金,平价收购市场一时积压的物品,待商品短缺时再投放市场,各行商贩可在市易务交纳抵押品,成批赊取某些货物,进行销售,半年或一年后按议定价格加利息一分或二分,向市易务交还贷款。市易法的实行,起到了调节市场,稳定物价的作用,从而抑制了富商大贾对商品交易的垄断。国库的收入明显增多,仅二年中,利息钱就达96万缗。

  (6)方田均税法 又叫《方田均税条约》,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八月颁布。针对土地赋税不均的问题,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法令规定,每年九月,到次年三月,县派官吏清丈土地,以东西南北各1000步,即41顷66亩160步为一方。根据田土的肥沃贫瘠程度分成五等,定出收税的标准。由于该项法令触犯了隐占大量土地的豪强地主,遭到了他们的竭力阻挠,丈量工作进展缓慢,以后被迫中断。

  (7)将兵法 也称“置将法”,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十二月发布。在全国各军事要冲共设置92将,每将领兵3000左右。选择武艺高超、作战经验丰富的人担任主要将领,进行修整甲器,训练军队,构筑城垒,加强边防力量。将兵法改变了过去那种“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的混乱状况,提高了军队战斗力。

  (8)保甲法 在实行“将兵法”整顿军队的同时,对农户加以编制:十家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举地主中有才能的人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凡家中有两个男丁,出一人为保丁。农闲时,保丁集中练习武艺,夜间轮流巡逻,维护治安。保甲法的执行,加强了政府对地方的控制。

  此外,还有保马法、军器监等法令。

  从上述新法中可以看出,理财和整军是变法的主要内容,而中心环节是发展生产,创造更多的财富。王安石从熙宁二年主持变法起,直至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神宗病逝,新法施行了16年,“中外府库,无不充衍,小邑所积钱米,亦不减二十万”(《宋史·安焘传》)。王安石变法取得了富国强兵的显著成效,也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北宋“积贫积弱”的窘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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