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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赋税与劳役 作者:张守军
第二节 汉至唐的劳役制度及代役金和实物折纳的出现


  西汉王朝建立后,统治者吸取了秦王朝横征暴敛、二世而亡的经验教训,实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田租实行什五而税一(即1/15),徭役也大为减轻。汉承秦制,汉代徭役制度也基本承袭秦制,但废止了秦王朝在规定徭役之外的额外征发,关于服役的各项具体规定也比秦时有所减轻。

  汉代规定,丁男的服役年龄从23岁到56岁,到达服役年龄的丁夫,政府要进行登记,叫作“傅”。汉景帝时,曾把百姓服役年龄提前三年,“二十始傅”,到汉昭帝时,又恢复汉初旧制,丁夫23岁开始服役。汉代兵役和力役的主要名目如下:

  一、正卒,即正式兵役。每个成年男子必须在规定的年龄里,服兵役一年,称“正卒”。主要是在本郡充当步兵、骑兵或水军。如遇特别军事需要,则可临时征调或延长服役期限。

  二、更卒。成年男子每年要在郡县服一个月的劳役,称“更卒”;“更”是轮番替换的意思,更卒指按规定时间每年轮流到指定地点所服的劳役。亲自去服役的叫“践更”。如本人不亲自服役,可以向政府纳钱,由政府雇人服役,这种做法,叫“过更”。

  三、戍卒。丁男一生中要到边疆屯戍一年,称“戍卒”;或者到京城服役,称“卫士”。此外,成年男子每年还有三天到边境戍边的任务。

  上述制度,实际执行中也经常遭到破坏。如汉武帝征匈奴时期,徭役就超过规定的数量。国家对盐铁实行专营后,征发民夫铸造铁器,也往往“发征无限,更徭以均剧”(《盐铁论·水旱》),不仅突破了服役期限,而且劳动强度也普遍增加。对匈奴的战争,延长了正卒的服役期限,由一年延长到二年。类似情况,后世不胜枚举。东汉桓帝时有这样一首童谣:“小麦青青大麦枯,谁当获者妇与姑,丈人何在西击胡。”(《后汉书·五行志》)地里小麦还青绿,大麦已经枯黄,但到田里收获的只有媳妇和婆母,男子都到哪里去了呢?都到西方攻击匈奴去了。由于男夫全都应征入伍,所以只有妇女在家收获庄稼了。可见,汉代百姓实际服的徭役,要比制度规定的重得多。

  汉代由于社会经济比较发达,特别是商品货币经济空前繁荣,工商业和农业中的雇工剥削都有所发展。这种情况反映在徭役制度上,出现了劳役税向货币税和实物税转化的倾向,这就是汉代的更赋制度和买复制度。

  更赋是对应服役而未去服役的人所征的代役钱。汉制规定,成丁男子都有服正卒、更卒和戍卒的义务。但是,并不是所有情况下,丁男达到服役年龄,都被征调去服役。在社会比较安定,没有战争发生的情况下,国家所需要直接服役的人并不多。到达服役年龄,但国家不需要本人前去服役,可按规定出钱代役。有钱人不愿意亲自去服役,也可以按规定出钱代役。这种代役金,称为“更赋”。更赋的征收标准是:对1月的役,须纳钱2000,由政府雇人代役。对3日的役,须纳钱300。更赋实质是将部分劳役税转变为货币税。

  买复,是百姓用实物或金钱购买免役权。汉文帝时期规定,百姓向国家交纳4000石粮食,授爵为五大夫,可以免除一人的徭役。汉武帝时期,规定百姓交纳一定数量的奴婢,可免除终身劳役。后来又规定百姓交纳粮食买免役权。元朔六年(公元前123年),又卖武功爵,收钱和黄金,买到一定爵位后,即可终身不服徭役,不纳更赋。买复实际也是把部分人的劳役税转化为实物税或货币税。

  封建租税发展的基本趋势和规律,是由劳役形态向实物形态发展,由实物形态向货币形态发展。决定这种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力发展速度极为缓慢,所以劳役税向实物税和货币税转化的过程也极为艰难,在历史上经历了多次反复,汉代出现的这种转化趋向,到三国时期即被不断的经济波动所打断。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大动乱时代。人民的劳役负担空前沉重。三国时期,由于军阀混战,兵役和力役根本无制度可言。“十五从军征,八十始得归。”(《汉魏乐府诗·十五从军征》)已是经常的事情。在魏国,百姓服役不知什么时候到期,不知什么时候来人替换。从公卿到学士,都得分担力役。晋统一中国后,情况并没有改变。一年四季,国家劳役没有停止的时侯。晋代思想家傅玄的诗句“徭役无止时,征发倾四海”(《拟马防诗》)就反映了这种情况。沉重的劳役,致使百姓不敢成家立业,有的甚至自己残肢断股,以期幸免于役。东晋的徭役比西晋更繁重,男子16岁起,就要服全役,而且13—15岁,61—65岁的男子,也要服半役。中书侍郎范宁在谴责东晋的重役时说:“古者使人,岁不过三日,今之劳扰,殆无三日休停。至有残形剪发,要求复除,生儿不复举养,鳏寡不敢妻娶。”(《晋书·范汪传附子宁传》)南朝各朝廷的劳役也基本上无制度可言。即使有明文规定,实际上也不执行。例如,南齐规定男丁每年服役20天,而州郡额外摊派的劳役则有几个月。服役人数,有时三丁取二,甚至全家从役,老人儿童,无一幸免。南梁、南陈不仅男子服役,而且妇女也要供役。割据北方的各个朝廷,徭役同样繁重。后赵兵役曾一家五丁取三,四丁取二。营造宫室台观,一时征发民夫数十万人。北齐兴长城之役,曾发山东寡妇2600人配士,实际上其中十分之二三是有夫之妇而被迫应役的。

  北周时期(公元557—581年),国家统一的形势已经接近或即将到来。北周徭役制度比较详细,规定男子18—59岁为服役年龄。丰年,服役30天;中年,20天;下年,10天。每户服役不超过一人。家有80岁老人,一个儿子可以不服役;百岁老人,全家免役。家有残疾不能自养者,也一人不服役。灾荒瘟疫年头,不征徭役。

  隋文帝开皇九年(公元589年),隋统一全国,370多年的分裂、割据、战乱时代结束了。社会经济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中断了300多年的劳役税向实物税发展的过程又开始了。隋朝规定男丁21岁充役,60岁免力役,每年服役20天。开皇十年(公元590年)规定男子50岁免役收庸,即以布帛代替力役。但这一转变过程也很快被打断。隋炀帝末年,又大兴徭役。发数百万人开凿运河,建造洛阳宫殿池苑,每月役丁200万人,发丁男百余万修长城,死者十之五六。三次攻打高丽,为渡海造船,役匠昼夜立于水中,腰腿腐烂生蛆,死者十之三四。出兵数百万,民夫比兵士又多出几倍,死亡不计其数。终于激起了轰轰烈烈的农民大起义,隋王朝的统治很快被农民革命所推翻。

  唐王朝建立后,国家重新获得统一,社会安定,经济很快得到恢复和发展。唐朝继续实行均田制,并制定租庸调制。租庸调制规定,丁男(21—60岁)每年要服役20天,闰年加两天。如果本人不愿意亲自服役,可以纳绢或布代役,一天折绢三尺,称为“庸”。所以,租庸调制中的“庸”,具有免役金的性质,是应服役的丁夫不去服役而缴纳的一种实物折纳,是劳役税向实物税的转变。唐制还规定,政府如果每年额外向百姓加役15天,免调;加役30天,租调全免。又规定每年加役不能超过30天。除正役之外,每年还有杂役。唐代制度所规定的徭役,每年一丁大致为30—50天。

  唐中叶,随着均田制的瓦解和租庸调制的破坏,加上安史之乱所造成的战乱和社会动荡,正常的徭役制度又遭到破坏,百姓又陷入沉重兵役和力役的灾难之中。唐朝著名大诗人杜甫的名作《石壕吏》一诗中,就描述了这期间石壕镇(在今河南三门峡市东南)一家百姓的情况。这家三个儿子都是邺城(今河南安阳县)戍卒,其中两个儿子已经战死。家中只剩下两个老人、儿媳和小孙子。官府派人来抓兵的时候,老头子翻墙逃跑了,结果差役就把老太太抓走,让她到军队为兵士做饭。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出当时政府征兵行动的残暴,法律规定的兵役制度已经完全被破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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