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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赋税与劳役 作者:张守军
第一章 古代赋税和劳役的产生


  中国古代的赋税和劳役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在远古的原始社会里,因为没有阶级,没有国家,所以也就没有赋税和劳役。

  大约4000年前,中国原始社会已进入父系氏族阶段。氏族社会的领导机关是由部落首领组成的部落联盟议事会,部落的重大事务由联盟议事会民主讨论决定。一项重大决策作出之后,部落首领就带领部落成员一起去完成。部落首领既是部落的领袖,又是普通部落成员,没有与其他部落成员不同的特殊地位。他们是社会公仆,是普通劳动者,他们亲自参加氏族社会改造自然和社会的斗争,不需要别人养活。

  中国古代传说中的尧、舜、禹,就是父系氏族社会后期几个著名的部落联盟首领。据说尧当部落首领时,住的是草棚,吃的是粗粮野菜,冬天穿毛皮衣,夏天披麻布衫,和看门人的吃穿完全一样。舜当部落首领时,亲自扶耒〔lei垒〕耕地,率领大家劳动,腿上的汗毛都磨光了。历山农人互相侵夺地盘,他就去历山和他们一起种田,解决矛盾。河滨的渔民发生纠纷,他又亲自去河滨打鱼。东夷的陶工制作的陶器质量不好,舜就亲自去那里制陶。大禹也一样,治水13年,三过家门而不入,累得面黄肌瘦,手足生茧。氏族社会的领导者和广大部落成员一起劳动,自食其力,一边种地,一边做饭,一边管理氏族公共事务,这就叫“与民并耕而食,饔飨〔yongsun雍孙〕而治”(《孟子·滕文公上》)。

  氏族社会的领导机构不需要从社会无偿征收财富来供养自己,不需要也不可能强迫社会成员提供无偿劳动来为自己服役。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情况就发生了变化。氏族中的各个家庭有了自己的私有财产。氏族成员之间产生了贫富差别。部落首领比一般氏族成员占有更多的财富,他们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逐渐变成氏族贵族。他们还把抓获的战俘和负债破产的氏族成员即平民变成自己的奴隶,而他们自己则成为奴隶主。中国古代自从大禹的儿子启接得王位建立夏朝开始,就进入了奴隶社会阶段。据说夏启征服拥护禹选定的接班人东夷族人伯益的有扈〔hu户〕氏后,就把有扈氏的部落成员变成了“牧竖”即畜牧奴隶。中国社会从此出现了奴隶主与奴隶、贵族与平民之间的阶级对立。

  奴隶制度是一个残酷的人剥削人的制度。一切繁重的体力劳动都由奴隶承担,奴隶是奴隶主的会说话的工具,他们的劳动产品完全为奴隶主阶级占有。奴隶主阶级靠剥削奴隶的劳动,过着骄奢淫逸的生活。奴隶主与奴隶是经济利益上根本对立的敌对阶级。奴隶主的残酷剥削和压迫必然会激起奴隶的反抗。为了镇压奴隶的反抗,维护奴隶主阶级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奴隶主阶级建立了强大的武装力量,组织了军队,并制定了各种维护奴隶制社会秩序的法令制度。为了保证这些法令制度的实施,设置了大批官吏,并建立了法庭、监狱等镇压机构,对反抗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和破坏奴隶制社会秩序的奴隶和平民进行惩治。奴隶制国家就这样产生了。军队、官吏、法庭、监狱等等,这一系列暴力镇压工具,就是国家机器的各个物质组成部分。我国从夏朝开始,原来的部落首领就为国王所代替,原始社会的民主制度就为奴隶主阶级的专政所代替。国家自从产生以后,就是一个相当强大的暴力机关。它必须强大到这样的地步:依靠它足以把奴隶和平民的各种反抗,包括武装反抗镇压下去,并且能够对付外来的侵略。据历史记载,夏、商、周奴隶制国家机器已有相当规模。夏朝就建立了以国王为中心的一整套官僚机构。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国王下面有牧正、庖正、车正等一系列官职。据说夏代官职已有上百种之多。夏代建立了军队,制定了称为“禹刑”的刑法,修造了“夏台”监狱。商朝和周朝的国家机器进一步发展。到西周时期,奴隶制国家的官僚机构已相当完备。周王之下有辅佐周王的太师、太傅、太保三公;三公之下有太宰、太宗、太史、太祝、太士、太卜六卿。六卿之外还有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五官。六卿与五官之下各自都有很多僚属。此外,山林川泽、关卡市场的管理以及宫廷贵族的吃喝玩乐事项,都设有专门的官职负责。西周军队的数量也很多,仅属于周王的常备军就有14万人以上。周代已有成文的法律,制定了五刑。据说五刑的律文有3000条,并有一大批执法与行刑的法官、狱吏。

  养活大批军队、官僚、狱吏、需要大量财富。军队不仅要吃穿,而且需要配备甲胄、武器、战车、马匹等装备。为了攻守的需要,必须构筑城堡、修建工事,这都需要消耗大量的资财和劳力。各种官吏不仅需要俸禄,而且官府、监狱等机构的建造,以及各级政府机构在行使其职能的过程中,都需要耗用大量人力、物力。军队、官吏等国家机构和各种常设公职人员,都不从事物质生产活动。他们所需要的物质财富和劳力,国家只有依靠强力从社会、从人民群众中无偿征取,这就是国家税收。

  国家税收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强制性,它是国家依据法律向百性强制征课的,任何个人和集团,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二是无偿性,百姓的财产以税收的形式被国家征去之后,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三是固定性,课税对象及征收比率或数额,是国家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标准如数纳税,任何人都不得随意改变或违抗。这种以强制手段从社会无偿征收的固定收入,是国家官吏、军队和贵族宫廷的生活源泉,是国家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是国家机器行使其职能的物质基础。强大的政府机构和繁重的赋税是同一个概念。

  中国古代国家税收最早称为“贡赋”,后来称“赋税”,有时也单独称“赋”或称“税”。但不论怎样称呼,它们都是无偿地取之于民,用之于国。这一点,古人已经从实践中认识到了。例如,古人称:“赋出于田,自上税下;贡出于土,从下献上。”(《玉海·食货·贡赋》)“赋供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汉书·食货志上》)把反映税收本质的赋税来源、征取方式和用途等说得十分清楚。

  中国古代奴隶制国家是在夏朝产生的,赋税和劳役也是从夏朝开始出现的。中国古代伟大的历史学家司马迁说,中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史记·夏本纪》)。意思是说,中国是从夏朝开始有了完备的贡赋制度。“贡赋”一语最早就是见于记载大禹治水事迹的古代文献《尚书·禹贡》中。这些材料反映了古代赋税产生于夏代这一基本事实。

  古代税收有三种基本征收形式:劳役形式、实物形式和货币形式。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商品货币经济不发达,所以,劳役形式和实物形式是国家税收的基本征收形式。而到封建社会后期,货币形式则成为国家税收的基本征收形式。

  古代社会的主要经济部门是农业(包括林、牧、渔业)、手工业和商业。在奴隶社会里,这些经济活动主要由奴隶主和平民经营。奴隶制国家的赋税主要取自从事农、工、商经营活动的奴隶主和平民。在封建社会里,国家赋税则主要取自从事农业、手工业和商业活动的农民、手工业者、商人和地主。不论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各种劳役都是由广大劳动人民直接承担的。

  农业是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物质生产部门,也是古代国家赋税的主要来源。所以,我们首先阐述中国古代田赋,即土地税或农业税的发展演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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