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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赋税与劳役 作者:张守军
第二节 先秦的田赋


  从公元前770年周平王东迁洛邑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是中国历史上的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是中国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期。在中国赋税史上,也是奴隶制的赋税制度瓦解和封建赋税制度产生和形成的时期。

  封建赋税制度是在封建土地制度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西周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在井田之外,出现了大量私田。这些私田,有平民开垦的,有逃亡奴隶开垦的,也有诸侯封君为扩大自己占有的土地而开垦的。一些占有较多私田的农民开始把土地出租给他人耕种,收取地租,成为地主,而一些农民或奴隶则成为他们的佃农。诸侯封君也开始把自己占垦的私田租给奴隶耕种,收取地租。最后甚至把受封的国家井田也当作私田处理,分成小块租给自己的奴隶或平民耕种。这样,这些封君贵族就变成了新兴封建贵族,而一些平民和奴隶则转变为他们的佃农。封建剥削关系出现了。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前476年),各国诸侯与周天子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为了占有更多的土地财产,开始了激烈的争霸战争。统治阶级的奢侈需要和大量军费开支,远远不是井田制上的“百亩而彻”的旧税收所能满足的。所以,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进入春秋时期以后,各国先后开始了封建性质的税制改革。

  周庄王十二年(公元前685年),春秋时期著名政治家管仲帮助齐桓公在齐国实行“相〔xiang向〕地而衰〔cui崔〕征”的赋税政策。相,是观察;衰,是差等的意思。“相地衰征”,就是根据土地不同而分等征赋。西周的赋税是以井田为单位征收的。在井田制下,每户土地都是百亩,所以每井所出赋税和劳役都是一样的。管仲主张根据土地好坏而分等征税,这就改变了奴录制的井税制度的征收标准和征收数量,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西周的旧税制。质量好的土地要多纳税,这就可以增加国家的田赋收入。质量差的土地则少纳税,这样,耕种瘠薄土地的农民也会安心生产,不会因地薄税高而迁徙逃亡。

  大约90年后,公元前594年,鲁国“初税亩”,即开始按田亩征税。不分公田、私田,一切土地均按亩交纳土地税,正式废除了过去按井田征收田赋的制度。原来不纳税的私田也开始承担国家赋税,从而大大增加了国家赋税收入。国家向私田征税,实际上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从而也就等于承认了新生的封建土地占有关系的合法性。大约又经过100多年,即公元前483年,鲁国季孙氏又进行了一次军赋改革,“用田赋”,即按田亩向百姓征发军役和军用品。这样,鲁国不仅田赋,而且军赋的征收也采取了和封建土地占有关系相适应的新制度。

  类似的改革,在其他国家也陆续发生。如公元前548年,楚国令尹(最高行政长官)子木在整顿楚国军赋时,推行“量入修赋”原则。具体做法是:登记全国土泽田地情况,度量山林水泽的出产,分别丘陵高地,注明盐碱地,计算水淹地,划分小块耕地,并规划肥沃土地上的井田等等,实际上是根据不同土地具体情况及其产品种类和数量来确定赋税。公元前538年,郑国公孙侨(子产)“作丘赋”,和季孙氏的“用田赋”一样,在百姓家资之外,又按田亩征发军赋。这些适应实际经济情况的新的赋税征收方法,也打破了旧的井税制度。

  诸侯国中比较落后的秦国,进入战国(公元前475—前221年)阶段也开始了封建性质的赋税改革。公元前408年,秦简公“初租禾”,即不分公田私田,一律按所种庄稼亩数征税,实行了和“初税亩”性质一样的赋税改革。公元前361年,秦孝公继位,为了富国强兵,任用商鞅进行变法。公元前359、350年,商鞅在秦国先后两次变法。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是废除奴隶制时代的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根据官僚贵族功劳大小,爵位高低,规定其私有土地的数量多少。把原来的国有土地转变为官僚贵族的私有财产,可以自由买卖。同时颁行了新的赋税制度,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一、打破井田和私田的界限,所有土地都按统一的标准征税:“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史记·商君列传》)。二、赋税一律征粟,缴纳粮食,以鼓励百姓务农。三、减轻农业税,“重关市之赋”(《商君书·垦令》),加重商人的赋税和劳役,以抑制商业的发展。四、制定户籍制度,登记人口、劳动力数字,按人口抽人头税,征发徭役和兵投。五、把赋税劳役作为推行农战政策的奖惩手段。例如,为促进农民小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规定弟兄二人以上者必须分家,否则,加倍征收其赋税。对专心务农,生产的粮食和布帛多的农户,国家免除其劳役。战争中能斩敌一人,则免其赋役等。

  商鞅变法是封建经济制度取代奴隶制经济制度的一场革命,也是封建赋税制度最后取代奴隶制的赋税制度的一场革命。它是封建赋税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基本确立的标志。

  新生的封建赋税制度尽管还不完善,但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例如,只要承担国家赋税,百姓垦辟的私田就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这对鼓励垦荒、扩大耕地面积,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再如,赋税必须用粮食缴纳,减轻农民的赋役等等,都有促进农业生产的意义。封建赋税也比奴隶制的赋税制度更为合理,纳税不只是平民的义务,不论官僚、地主、农民,凡占有土地者都必须向国家纳税,不能违犯税法。例如,赵国贵族、赵王弟弟平原君不肯缴纳田租,负责税收的赵国田部吏赵奢斩杀平原君手下抗拒纳税者九人,迫使平原君也不得不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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