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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政府派驻西藏地方的行政官员。全称是“钦差驻藏办事大臣”,又称“钦命总理西藏事务大臣”。雍正五年(1727),始置正副二员驻藏大臣,统驻藏官兵,协助地方政府处理藏物。乾隆十五年(1750),清政府平定西藏贵族珠尔墨特那木扎勒叛乱后,进一步提高了驻藏大臣的地位,改革了西藏行政体制。遂废王爵,设噶厦(地方政府),任命四噶伦(三俗一僧)以分权,在驻藏大臣以及达赖喇嘛统驭下协办藏务。乾隆五十八年(1793),在平定廓尔喀入侵后,清廷颁行福康安所奏《藏内善后章程》,加强了驻藏大臣的权力和地位,并对其职权做了明确规定。此后遂成定制。驻藏大臣之设立是自唐宋以来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管理制度的重大发展。虽入选良莠不齐,明庸互见,但这一制度对于加强祖国统一,巩固边防,促进民族团结均起过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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