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与墨家 作者:任继愈


第三节 后期墨家的逻辑思想

  后期墨家发展了古代的逻辑思想,建立了中国哲学史上最早的唯物主义的认识论的逻辑理论。

  战国时期,随着思想上理论上论争的发展,各家各派都注意如何运用逻辑思维规律以击败自己的论敌,逻辑学成为当时论战的必不可少的思想武器。当时思想上理论上的论争统称为“辩”。《墨经》对于“辩”的解释是:“辩,争彼也,辩胜,当也。”(《经上》)又说:“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经说下》)“辩”是双方根据自己的见解争论是非,而“当”者算是胜利。“当”就是合于事实。辩争的双方,或是或非,就看哪一方的理由与事实相符合。与事实符合者胜利,不符合者失败。《墨经》对于“辩”的这种解释,是认为事实是判断是非的客观标准。这种见解构成《墨经》逻辑理论的出发点。

  《小取》对“辩”的作用及方法作了如下的阐述:“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

  这里说的“明是非”、“审治乱”、“明同异”、“察名实”、“处利害”、“决嫌疑”,是“辩”的作用和目的,这说明思想上的辩争是包含了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内容的,辩论是为了追求真理,而不是玩弄名词概念。在辩论方法上必须严守逻辑规律。“摹略万物之然”,是说辩论时必须了解事实的真实情况;“论求群言之比”,是要了解各方面对这一辩论事实的看法,这样就能使自己的论据符合事实而又全面。“以名举实”是说所运用的名词概念必须正确地反映客观事物。《经说上》说:“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名实耦,合也。”说明凡是词(名)都是表达事物的形式,名是说明客观事物的。客观事物则是被反映的内容,这是认为“实”是第一性的,而“名”是第二性的。“以辞抒意”,辞即是判断,以辞抒意是要求语言清楚正确地表明判断的内容。“以说出故”,“说”是论证,“故”是根据或理由,是说在论证推理时,对所判断的事情要有充分的根据或理由。“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这是辩论中的类比推论,“类”是指同类的事物和同类的概念,在推理时必须依据“类”,所谓“以类为推”,“类”成为辩论、推理的前提。在辩论中对彼此同类的事物,对方承认彼,就不能不承认此,不承认彼就不能承认此,这就是“以类取”。彼此相同的事物,对方承认了彼,我就提出此来,看他是否承认,这就是“以类予”。对于同类的事物,我承认,对方也承认,我就不能反对对方,这就是“有诸己不非诸人”;对同类的事物,我反对,就不能要求对方承认,这就是“无诸己不求诸人”。

  《墨经》对于概念、判断、推理的研究都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墨经》首先肯定“实”是第一性的,“名”是第二性的,“名”说明“实”,它主张“以名举实”,《经上》说:“举,拟实也。”“拟”就是摹拟的意思。根据这个原则,《墨经》把“名”分为三类,《经上》说:“名,达、类、私。”《经说上》解释说:“名,物,达也。有实必待之名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达”名是指最高的类概念,如“物”的概念包括了所有的物。“类”名是指一般的类概念,如马,所有的马都包括在马概念里。“私”名是指个别事物的概念,如“臧”,是奴隶的私名,专指某一事物。

  《墨经》对于概念的性质有相当深刻的认识。它看到概念是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的,事物的属性,存在于事物之中,没有离开客观事物而独立“自藏”的共相。它提出“盈坚白”的观点,反对公孙龙“离坚白”的观点。《大取》说:“苟是石也白,败是石也尽,与白同。”它认为“坚白石”是统一的整体,坚白是石属性,如果石是白的,那么即使把它击碎,它仍然是白的,故白色为石所固有。坚和白只有处在不同的物体中,才互相分离,所谓“异处不相盈”。如果同在一石,坚和白便密切结合。“坚白之撄〔ying英〕相尽,体撄不相尽”(《经说上》)。“撄”就是彼此相接,有白之处必有坚,有坚之处必有白。坚与白各是物体属性的一部分。人对于“坚白石”或其他事物的属性有知与不知,但事物的属性总是存在着的。所以说:“于一,有知焉,有不知焉,说在存。”(《经下》)“于,石一也,坚白二也,而在石。故有智(知)焉,有不智(知)焉,可。”(《经说下》)这是说,坚白虽然都含于石,但坚和白是石的两种性质,触石时知坚不知白,看石时知白不知坚。

  关于判断,《墨经》称之为“辩”,它指出判断的成立必须符合事实,即所谓“当”。要达到判断正确,必须遵守逻辑思维规律。它说: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大取》)“故”是指某一现象成立的原因,“故,所得而后成也”(《经上》)。“故”有“小故”、“大故”的区别。“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经说上》),是指一现象所以产生的必要条件,“无之必不然”是说没有它现象就不能发生;“有之不必然”是说,它只是这一现象所依赖的众多条件之一,有了它,这一现象还不一定产生。“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经说上》),是指一现象依赖的条件的总和,有了它,这一现象必然发生,没有它这一现象必然不能发生。“理”含有道理和规则的意思。“以理长”是说在判断推理时必须按照合理的规则进行推衍。“类”指事物的类,“以类行”是说辩论的结果必须按照事物的类来分别是非同异。这些都是形成判断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关于推理,《墨经》中提出一系列的方法,如“或”、“假”、“效”、“辟(譬)”、“侔”、“援”、“推”等。

  关于“或”,《小取》说:“或也者,不尽也。”《经上》说:“尽,莫不然。”“尽”是指一概念所含对象的全部,即一类事物的全称。这类命题主词的外延尽包含在谓语的外延之中。“或”是指特称命题和选言命题,主词的外延只有一部分包括在谓语的外延中。“不尽然”是说不完全是这样。这种形式的命题相当于形式逻辑的选言判断。

  关于“假”,《小取》说:“假者,今不然也。”“假”就是假设,是指假设现在不存在的情况,“今不然”就是目前的实际情况并不如此。相当于假言判断。

  关于“效”,《小取》说:“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效”就是效法模仿,“法”就是公式或标准。《经上》说:“法,所若而然也。”“所效者”指效法或模仿的样式或范本。“所以为之法”就是把这个效法模仿的样式或范本当作公式或标准去进行推理。《经下》说:“一法者之相与也尽类,若方之相合也。”即是说一类事物的公式,可以适用于这一类事物的任何个体。例如“方”作为公式,则适合于所有的方物。《经说下》解释说:“一方尽类,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类犹方也,物俱然。”这是说,所有方的东西都可归入方物一类,如方木、方石虽性质不同,但不妨害它们都是方物。如果以方物为法,推理的结果,如果“所若而然”,就是“中效”,这个判断就是有效的,反之,如果“不中效”,这个判断就是无效的。

  关于“辟(譬)”,《小取》说:“辟也者,举也(他)物而以明之也。”“辟”就是譬喻,即借用具体的事或具体的物以说明一件事情或某个道理,这是辩论中常用的方法。例如墨子说:“执无鬼而学祭礼,是犹无客而学客礼也,是犹无鱼而为罟〔gu古〕也。”(《公孟》)这就是用譬喻的方法和论敌争辩。

  关于“侔”,《小取》说:“侔〔mou谋〕也者,比辞而俱行也。”“侔”是齐等的意思,即用同样的东西直接说明论点,如从“白马是马”,推出“乘白马是乘马”;从“车,木也”,推出“乘车非乘木也”。这种方法大体相当直接推论。

  关于“援”,《小取》说:“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援”是援引前例或对方所说的话作为类比推理的前提。如它以“恶多盗,非恶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世相与共是之”(《小取》)为例,而推论出“杀盗非杀人也”,这就是“援”的方法。但是,他这一结论是不正确的,因为它仅仅注意到“盗”与人两个名词的差异,从而否认盗是人,而没有看到“盗”与“人”两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有差异性和共同性两个方面,人的外延包含了盗,所以荀子批评它是“惑于名以乱名”。(《荀子·正名》)

  关于“推”,《小取》说:“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他)者,同也,吾岂谓也(他)者,异也。”“推”即是由已知的事物推出未知的事物,具有归纳推理的意义。“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其中的“其所不取”是指未知的事物,“其所取者”是指已知的事物,“予之也”是进行推论。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尚未考察过的事物根据(同于)已经考察过的事物加以类推。“是犹谓也(他)者,同也,吾岂谓也(他)者,异也”,是反复推论、观察、援彼例此,求同别异的意思。

  《墨经》接触到“矛盾律”和“排中律”的问题。《经说上》说:“是不俱当,必或不当”,是说两个是非矛盾的论题,不可能都是正确的,其中必有一个是不正确的。又说:“彼不可,两不可也。”是说一对矛盾的命题,不可以两个同时都是假的。

  《墨经》在逻辑方面虽然也有个别的错误,如后来荀子所指出的,但是它对中国古代逻辑的发展做出的贡献是主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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