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社会长期以来以自给自足的小农自然经济占主导统治地位,“日出而作,日入而息”是其生产与生活的模式。随着古代社会的发展,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经济日益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夜市”的出现与发展则是这种变化的直接表征之一。
夜市概念在古代夜市研究中,多数学者把夜市作为一般已知概念(即夜间交易市场或夜间商业活动)来加以使用和研究的,未做更为具体细致的界定和辨析。但也有学者意识到厘清夜市内涵的必要,指出唐诗中的夜市多指歌楼酒肆妓院之属,非夜晚市集之意。夜市即夜肆,并非可逛的开放式市集。
中国古代夜市与日市相对,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城市及城市经济的衍生物,是指在夜间进行的商业经营活动或场所。各个时代夜市的内涵是不尽相同的。从时间角度看,有临时夜市和长期夜市。临时夜市往往与传统节日、风俗、气候、宗教等因素有关。从型态看,有店铺式经营场所和由临街店面、半固定摊点及流动贩卖形成的街市。从性质看,夜市有商业夜市和文化夜市。商业夜市主要经营多种商品和各种风味小吃;文化夜市则主要以文化场所经营来满足人们精神需要。依据其功能,可将夜市划分为商品交易为主的专业市场夜市、消费娱乐型夜市、综合型夜市三类。
夜市性质就古代夜市产生与发展,有学者勾勒到夜市始于殷周之际,汉代已有夜市,隋唐出现了较大规模的夜市,南宋夜市盛况空前,明朝夜市繁华。具体到汉唐两宋夜市定位,学者认为汉代夜市既有源于乡民的传统会日习俗,又有出自民族间贩运贸易的特殊形式,还有来自商品贸易的短暂繁荣,以及偏远乡村的自由放任。与唐宋明清夜市相比,汉代夜市不仅数量少、时间短、规模小、分布狭、影响微,尚无足轻重,属特殊现象,也不是经常性的交易活动。
但作为唐后期夜市勃兴的先声,汉代夜市在中国传统市场发展史上应具有一定的地位。学者指出唐代夜市出现于城内固定的“市”区,政府逐渐放宽时间的规定。有的夜市则出现于城内外新兴的交易地点,是市场空间渗透扩展的具体表现。夜市是封建社会商业发展的显著标志之一,夜间营业的出现是和商业市场的扩大、城乡人口的生活需要及坊市集市制度的弛缓互为表里。
宋代夜市消费主体扩延至社会各个层次,是具有市民属性的夜市,是古代夜市最亮丽的阶段。如康弘认为夜市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夜市繁荣表现在稳定与灵活的营业时间、分布范围广泛、商品种类繁多、经营方式的灵活等方面。
伊永文认为不同于唐代夜市只出现在少数商业繁盛区,且多限于供达官豪吏纵情声色的场所,宋代夜市是真正属于市民自己的夜市,“一切都那么充满了文化情调,但又不失其商业性,二者有机结合,水乳交融,从而写就了中国古代城市夜市最具光彩的一篇”。张金花认为宋代夜市相当普遍地存在于都城和江南城市之中,消费主体队伍扩延至各个层次的城市居民乃至近郊农民,具有厚重的文化色彩和情调,具有浓郁的娱乐休闲文化特征。
夜市发展演变在通史著述中,谈及夜市均以唐中期或晚期为源,以唐宋为关注点,并未铺展论述,亦未将它作为商业市场发展的一个视角,对其进行线性勾勒和整体把握。1987年至2004年,有诸多数百字以内小文,泛论式介绍古代夜市。此类文章多以有目共睹的三两例证为据,旨在普及知识,故只是泛泛而谈。
还有一些以夜市为主题的地方文史资料、百科辞条、史话与随笔。个别地方文史资料委员会整理的文史资料涉及当地夜市。对夜市发展演变研究,囊括汉、唐、宋、明、清等朝,集中于唐宋时期,基本上梳理出中国古代夜市的产生和发展脉络以及长安、开封、杭州、成都等地夜市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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