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縻府州制度是唐朝统治者为归附和被征服的少数民族设立的“以夷治夷”的政策,各少数民族自知自理,中央派遣官员督查,达到双赢的目的。
简介“羁縻”一词原指套在牛马头上的笼头,用在政治上就是“以夷制夷”。最早使用“羁縻”政策的是汉武帝,那时还只是个雏形那时还只是个雏形。他平定西南夷,增设大量郡县,其首长大多数由当地上层贵族世袭担任,此外,这螳地区还享有大量的特权,只要他们承认中央政府的统治地位就不用交税、服徭役。到唐朝,唐太宗创立了新的羁縻府州制度羁縻统治政策达到鼎盛,并演化成为一种稳定的制度。
特点羁縻府州在机构与管辖方面,其特点大致有以下几点:
1、保留原有的统治机构和政治制度,从长官到僚佐均由本族人担任,并允许在本族内部称“国”。
2、派遣汉官充当羁縻府州的部分官员,组成联合统治机构共同治理,同时也由中央派遣代表进行“监视督导”。
3、羁縻府州的区划以少数民族的活动范围为基础。
4、羁縻府州的赋税仍由当地首领按原来的规定征收,但不上交唐朝财政。
5、羁縻府州的居民户口不呈送户部。
6、羁縻府州可以保留兵卒。守疆卫士,受都护府的节制,服从朝廷的调遣。
产生原因及意义早在隋代统一之初,其统治者就认识到少数民族地区的情况的特殊性,对于归附和被征服的少数民族,一般都实行“以夷治夷”的政策,让他们自己管理自己本民族的事物。
唐朝羁縻府州制度初始于贞观四年(630年)唐太宗平定东突厥之后,史载:“唐兴,初未暇于四夷,自太宗平突厥,西北诸着及蛮夷稍稍内属,即其部落列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虽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然声教所暨,皆边州都督、都护所领。著于令式……大凡府州八百五十六,号为羁縻。”
统治者清醒地认识到必须尊重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特点,若是试图用武力或者外部的行政手段强行改变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特点,实行与汉族一样的政治制度,不仅难以奏效,而且还会激起反抗和叛乱。于是唐朝在总结了秦汉在少数民族地区设边郡县,南北朝置左郡右县的历史经验,首创了统治少数民族地区的主要方式———羁縻府、州。
唐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先后设立羁縻府、州、县共有八百多个。主要统辖于单于、安北、北庭、安东、安西、安南六大都护府。其中,安西、北庭两大都护府管辖西域,安北、单于两大都护府管辖北疆,安东大都护府管辖东北,安南大都护府管辖南疆。
羁縻府州制度既保留少数民族传统的行政管理制度又将少数民族地区纳入国家统一行政设置之中,加授各族首领担任唐朝地方政府———羁縻州的都督、刺史等官,并且世袭其职,让他们继续统辖本族人民。
但这些都督、刺史都必须由中央政府任命,同时大部分民族地区还取消了少数民族上层分子原有的“可汗”称号,从而保证了中央政府统治和行政管理的统一,避免了民族地区的独立与分裂。
作用这种民族管理制度,既保证了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又加强了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领导和扶持。密切了各民族之间的联系,使他们仍按照原来的方式安居乐业,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一种进步的民族管理制度。统治者一改以往“贵中华、贱夷狄”的民族偏见,以较为公平的态度对待少数民族,从而收到了“中华既安、四夷自服”的统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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