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州郡行政属官的设置及其职能看,宋代幕职、诸曹官的特点有以下三点:
一、与唐朝州官相比,宋代地方行政属官人员有所减少。
如幕职诸官由数十人、十数人减为不超过五人,诸曹官由六曹参军且每曹不止一员减为五员以下,一般各在四员以下。
因为宋代州级官员的职能有了专项分类,幕职诸曹官以与百姓接触较多的税籍、狱讼、赈灾等为主要职能,所以被称为亲民官,在幕职、诸曹官锐减的同时,宋代负责巡警捕盗与缉私的巡检,负责盐酒香矾等专卖收入与商税征收的各类监当官以及由员多阙少问题引起的不厘务添差官、宫观官、待阙官、权摄官等皆大量增加,巡检官与监当官的增设从不同侧面反映出宋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新特征。
宋代地方行政属官减少的原因也在于宋朝中央集权的高度集中。宋代军权高度集中,作为作战部队的禁军直接归枢密院、三衙与皇帝控制,其管理系统与地方无关。厢军虽归地方使用,但其指挥官自成系统。
二、从宋代幕职、诸曹官的职能看。南北朝至唐代,地方上均有管军府官与理民州官之分,宋代则合二为一,州长官如知州、通判全称为知某州军州事、通判某州军州事,其“军州事”的“军”指军政,“州”指民政,表示兼理军民之政,知州也确实对本州驻兵负训练教阅之责,有战乱则系指挥官,但是宋代幕职官虽带节度、防御、团练、军事等名,实际上已与诸使无关,基本上不理兵戎之务,诸曹官虽带“参军”之称,也并不参与军事。
由于财权集中,幕职诸曹官理财职权也较小。
司法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及其职能分工上都作了精心设计。宋代县级政府审理裁决日常民事案件及杖以下刑事案件,徒以上刑事案件在审理以后须将初审情况上报州政府,由州级司法行政官员审理。
一般州政府内有两个审讯狱案的常设机构,即州院和和司理院,有些地方还有幕职主持的当直司,这些是负责审讯犯人的鞫勘(推勘、勘断)机构,或称推司、狱司、鞫司。
司法参军被称为检法官、谳司,根据审讯结果依照犯罪情节负责为鞫司检出适用的法律条文,供鞫司官断案时照用。在一州不同时设置录参、司理与司法时,由他官代替其职,而不允许一个官员在同一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既是审讯官,又是检法官,遂为之增设司户一员,兼录事参军,主持军院,
除鞫、谳分司外,宋代州级司法还实行录问制度。
幕职诸官在这一录问过程中有纠正错判误判的职责。录问无异词,长官认可后,通常由推官、签判或判官依照司法参军检出的法律条文,拟写出案件的判决书,称为“拟判”或“书拟”,然后依次由幕职官、通判、知州签押,并加盖公印方能结案。
在签押时,如果幕职官对这种已结案的“具狱”有不同意见,还可以与长官争辩,以正其冤,雪活冤狱者有奖。
否则,若将来大辟案被监司或中央司法机关发现有冤情,则“元奏断”官(鞫司断官)、“定夺”官(法司检法官)、“签书官员”(录问官,即幕职与正副长官)皆在受罚之列。
这是宋代法制进步的表现,也是州级官员狱讼职能特别突出的原因。
三、存在的问题。
宋政府虽然重视地方政治,选用京朝官出任州级正副长官与大县知县,并为户多事繁的大州要府配备精强能干的录事参军与司理参军等,吏部为幕职诸曹官规定有详密的差注条件。
但是,宋代县级政府官员配备很少,不得不大量依靠吏人参预司法行政,州级官员所断狱案多是在县官初审的基础上进行的,而州级官员中,幕职诸官特别是诸曹官多由新及第进士初出官者、或进纳出身、或吏胥出职、或老于选调的各类无出身选人担任,其中精通法律并坚持依法办案,勇于有为,敢于与长贰争辨是非的幕职曹官是少数,多数人在任无所作为,甚者仰承监司、郡守的旨意,“视监司郡守颦笑以为轻重”,或将职事付之胥吏,其结果是“州郡小大之狱往往多失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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