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代的社会经济中,商屯是一种比较独特的经济形式,它是由盐商经营的,与明代的食盐开中制度伴随出现与消亡。所谓商屯,指的是由商人出资雇佣农民耕种的屯田,其实质是商人以实物(土地)向国家换取盐的专卖权。商屯的产生与当时的开中制有着密切关系,自明初开始,明朝长期实行“召商输粮而与盐”的开中制,在开中制下,商人需要交纳定量的粮食来换取盐引,而且商人还需要将这些粮食运输到相应的边防卫所,这就给盐商造成了不小的负担。为了方便粮食采购和输送,盐商大多在边防地区雇民开垦田地,商屯也应运而生。
洪武年间,商屯便开始出现,在永乐时期呈现繁荣景象,在当时,商屯须具备几项条件:其一,为了方便换取盐引,必须保证开中附近地区有土地可耕,并且能够正常地进行生产。其二、商屯的人力来源于雇佣的农民,因而须保证当地有空闲的劳动力可供招募。其三、商屯的地点要固定,以便盐商能够按时运粮和就地获得盐引。不过应注意的是,明代的商屯虽然具有粮食贸易的形式,但是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按时向国家交纳定额的粮食,而不是出于商品交换的需要。另外,盐商出资雇佣农民进行开垦,因而身兼盐商、地主双重身份,商屯的直接生产者没有多少人身自由。
明代的商屯主要集中在北方地区,这与明代中前期军事防御重心在北方有密切关系,但是在西南边疆地区却基本见不到商屯的痕迹,首先是因为当时北方是全国军事防御的重点,其次在明处对西南的开发还很不够,因而难以提供商屯所需的大量可耕土地,再次是西南缺乏可开垦的劳动力,因为北方商屯的劳动力主要来源于游民,而西南地区游民数量相对较少。
应当说,商屯的出现对明王朝、商人、农民都起了不小的作用。商屯的很多粮食都被供应至军事,补充了军饷,加强了明朝的军事力量。对盐商来说,通过土地换取了盐引权,保证了食盐贸易的正常开展。对农民尤其是流民来说,通过商屯可以维持日常的生活,改善了长期流离失所的局面。不过随着明中期政治的腐败和开中法的弊端,商屯也难以正常施行,弘治五年(1492年),户部尚书叶淇上疏建议废除弊病丛生的开中制度,盐商不再通过粮食来换取盐引,因而商屯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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